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形式效力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 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,李某、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原告唐某继父 。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李某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虽有指印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日 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情况不详。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
综合上述情况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由其中一人代书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。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。李某、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该遗嘱无效。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