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日,月、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 、月、也未出庭作证 ,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 ,也未出庭作证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。
法官表示 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原告唐某继父。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该份遗嘱 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李某 、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由其中一人代书 ,法官认为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注明年、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
具体到本案中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 、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诉讼中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情况不详 。见证人栏有张某、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